来源:烟台新闻网|时间:2017-7-18|栏目:新闻
大众网烟台4月6日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老生常谈,可是就是有人不长心,酒后驾车还逃逸,被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网上追逃。芝罘警方近日来接连抓获两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网上追逃的逃犯。
3月22日,南大街派出所在接110指令,在辖区某旅馆将涉嫌交通肇事案的嫌疑人徐某某抓获。经查,2013年6月,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车上乘客受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今年3月16日徐某某被莱州市公安局网上追逃。现徐某某被移交莱州市交警大队。
3月27日,西大街派出所民警走访中在辖区兴利招待所附近,将涉嫌危险驾驶的网上逃犯王某某抓获。经查,2015年11月1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上路被正在执勤的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其经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后王某某刑拘在逃。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移交象山警方。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