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新闻网|时间:2016-11-21|栏目:国际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周晶晶 贾红梅)因认定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将两毒贩移送检察机关,同时将一毒贩女友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移送。检察官坚持恢复毁损的监听资料,获取关键证据,准确认定毒贩罪名,同时严审证据,建议对不够罪的毒贩女友撤诉,最终意见得到法庭认可。6月23日记者获悉,涉案的两名毒贩周某、梁某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
3间房屋藏有60余公斤毒品
2013年8月13日,武汉禁毒民警通过技侦手段获悉,居住在武汉的28岁湖南新化男子周某即将携带毒品回到其租住地。当日中午12时许,周某被民警抓获。进入屋内后,民警发现周某的女友魏某在家,同时在房间多处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800余克、氯胺酮(俗称“k粉”)1000余克和少量大麻,并在周某的肩包内发现装有少量麻果。
之后,民警用周某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了其租赁的另一间房屋,赫然发现有62公斤多的甲基苯丙胺(“麻果”),另有鸦片300余克、咖啡因100余克。
到案后的周某交代,其是受汉川男子梁某的指使,将大量毒品藏匿。同年8月21日,民警在梁某住处搜出甲基苯丙胺1000余克以及少量海洛因、可卡因、氯胺酮等毒品。8月28日上午,外逃的梁某被抓获归案。民警还在发现毒品的房屋内搜出三把自制手枪,经鉴定,其中两把具有杀伤力,被认定为“枪支”。
接受调查初期,周某和梁某均承认,其存放的毒品是为了贩卖牟利,然而调查后期,两人均翻供。因供述不稳定,认定两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将两人移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某的同居女友魏某则因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同时被移送。因涉案毒品数量巨大,2014年初,该案由洪山区检察院转至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恢复监听资料,锁定贩毒证据
周某和梁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成为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需要攻克的难点。承办检察官经细致审查发现,该案的线索主要来源于公安技侦部门的监听资料。不料,由于设备故障,该案的监听资料被毁损。
为此,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技侦部门,经过多次攻关,技侦部门终于将部分关键性的监听资料予以恢复,其中部分对话证实,梁某与买家联系后,指使周某去收取毒资和交付毒品的事实。
由于涉案毒品数量高达60余公斤,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话,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为将证据固定得更为扎实,承办检察官建议技侦部门对本案的监听材料作声纹鉴定。然而,与周某的配合态度不同,此时的梁某一言不发,拒绝开口说话,于是,检察官和公安人员决定带着周某的声纹取样资料和监听资料一起赴京作鉴定。鉴定确认,监听资料中一名男子的声音与周某的取样声音相匹配。鉴于周某对监听资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指认其中另一名男子的声音就是梁某的声音。承办检察官认为,认定两人贩卖毒品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
与此同时,检察官指出,魏某并没有实施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等包庇行为,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遂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作撤诉处理。
庭审“意外收获”,推翻无罪辩解
2014年8月5日,武汉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项罪名将梁某和周某诉至法院。同年11月24日,武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梁某拒不认罪,甚至彻底否认1603和1807两间房屋内的毒品与其有任何关系。然而一个不经意的回答却让其辩解露了馅:法庭调查环节,当公诉人问道“尾号9944的手机是你的吗”,梁某没有多想地答道“是的”。
“要知道,证实其具有贩卖毒品行为的监听资料正是从这个手机号中提取出来的!尽管梁某因怕罪行暴露在外逃时扔掉了这个手机号。”检察官抓住这个“意外收获”,结合周某对监听资料中梁某声音的指认,当庭推翻了梁某的无罪辩解。
法庭采信了检方的全部指控和证据,于2016年3月29日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梁某死刑,判处周某无期徒刑。










